我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因此煤矿企业免不了要同当地政府、农民打交道。煤炭企业对由于开采原煤而造成破坏的土地必须进行处理,在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处理的方法主要采用征地的方式。即使在目前,大多数的煤矿企业对征地这种方式具有依赖性,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煤炭企业的“征地”在本质上仍属于行政划拨的范畴,企业用于征地赔偿的费用比实际所需的费用少得多,其中的损失主要是由国家和地方上承担了;其次,由于实际的征地费用较少,企业为了减少麻烦,对于破坏的土地大多采用搁置的办法而不予治理,这样又省去了一大笔费用。
事实上,原有的征地赔偿实施办法最大的问题就是其费用没有体现出实际的征地费用加上破坏的土地经复垦恢复其生产能力的所需费用总和,二者之间的差距过于悬殊。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中的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于征地,尤其涉及到耕地以及基本农田或者范围较大的时候,采用了极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征地赔偿的费用也大幅度提高,可以肯定地说,在目前的形势下,行政划拨这种方式肯定不会存在了;另一方面,煤炭企业的征地赔偿费用在吨煤成本中的比重将大幅度提高,这两方面原因迫使煤炭企业转变原有的用地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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